新北市私立育全幼兒園112學年度第二學期新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
第一條: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四十三條第一項、第四項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辧法適用對象為設立於新北市幼兒園,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(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)。
第三條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用途如下:
一學費: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直接相關之人事費用。
二雜費:用以支付與教保活動間接相關之設備購置費、修繕費、維護費、水電費、行政業務費私立教保服務機構並得用以支付土地或建築物租賃費,或其他庶務人員之人事費用。
三代辦費:教保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之下列費用:
(一)材料費:輔助教學主題所需必要之教學素材。
(二)活動費:教學及各類活動所需物品及相關費用等。
(三)午餐費:午餐之食材、廚(餐)具、燃料費等。
(四)點心費:每日上、下午點心之食材、廚(餐)具、燃料費等。
(五)交通費:幼童專用車之油資、保養修繕、保險、規費等。
(六)延長照顧服務費:學期教保服務起訖日期間辦理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,相關人員加班費及行政支出等。
(七)保險費:幼兒團體保險費。
(八)其他費用:代購運動服(制服、圍兜)、書包及餐具之費用,或辦理戶外教學之門票及租賃車輛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費用。
第四條:幼兒於學期中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,以實際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日期為收退費基準日。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計算;每月收費項目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。
保險費之收退費方式依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設置相關規定。
第五條: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一、學費:
1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,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繳交費用。
2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離開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3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,退還三分之一。
4、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三分之二離開者,不予退費。
二、保險費及家長會費以外之代辦費:
1、全學期收費項目,按就讀月數比例退費。
2、每月收費項目,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費。
3、已製成成品者,不予退費,並發還成品。
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事由之一,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,應於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次日起十日內,以其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退費基準日,全學期收費項目按就讀月數比例,每月收費項目按離開當月就讀日數比例計算退費:
一、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。
二、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。
三、因違反規定經停止招生、停辦、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。
四、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、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,對幼兒有身心虐待、不當管教或其他不當對待之行為並經裁罰。
前二項幼兒之保險費及家長會費,依學生與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退費。
第六條:前二條所稱就讀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;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,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計算。
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ㄧ者,按當月請假、停課或放假日數比例,退還請假、停課或放假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、交通費及按日或按次計算之延長照顧服務費等代辦費項目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:
一、幼兒因故請假,於請假日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實際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。
二、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強制停課,幼兒於停課期間配合停課。
三、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等連續假日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。
前項第三款之退費,採事先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,不予退費。
第八條 本標準自112年12月25日發布日施行。
祝福各位爸爸媽媽新年快樂